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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管理条例
2011-04-15 16:49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稳定工作,强化全体教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稳定”的良好工作局面,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节 安全教育
  第一条 系里应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列入我系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在学生中积极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
  第二条 根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特点,在日常的教学和校园生活中,采取各种形式特别是利用已发生的安全事例向学生渗透防范理念。系里将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抢劫、防中毒、防车祸、防溺水、防酗酒、防打架斗殴、防意外事故等多方面方面的综合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在重大节假日来临之前,向全体学生宣讲安全防范规定及其注意事项,并登记学生假期去向。
  第三条 系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将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良好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争取做到早发生早解决,将事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各班班委会须设安全联络信息员一名,负责本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将信息动态及时告知辅导员或班主任,以便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及本系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条例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不良信息。
    第八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或寻衅滋事,倘若违反,按照校规校纪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严禁酗酒、赌博、吸毒和私藏管制刀具,不得购买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传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传播邪教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不得存放大数额现金及贵重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品。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或使用电炉、电热杯等大功率用电器,严禁私拉电线,一经查获,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没收。
    第十五条 提高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用水意识,做到人走断电,人走关水。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教室、餐厅内一律不准吸烟,不准使用明火。
    第十七条 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及禁令标志。 
    第十八条 学生如果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和系里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者,或系里不知去向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校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十九条 要求同学注意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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