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未按时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由所在系复查,健康状况由学院卫生所负责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教育行政、纪检、监察和司法等部门予以查究。
对取得学籍者,学院发给学生证。若学生证遗失,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可予补办。学生证仅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或转借,对违反规定的,学院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并应离校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申请入学。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相同专业的新生(若无相同专业,可调剂到相近专业)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身体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凭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在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须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由各系组织教师评定,经所在系审核盖章后记入成绩册,交教务处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按四级分制记分,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70-8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每学期进行考试、考查的课程,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没有特殊情况中途不得变更。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原则上每学期考试课程不得超过5门,除考试课程外的其它课程,每学期应进行考查。
考试成绩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占30%。没有平时成绩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录入教务信息系统,并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理由需要更改的,须由任课教师书面申述更改理由,经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更改。因教师个人原因造成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错登、漏登、迟登的要追究教师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每学期所修课程的考核。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前写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如因病须提供相应证明),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二个双休日进行。缓考成绩合格以实际成绩记载,成绩不合格按考试不及格对待。
第九条 考试命题要根据教学大纲、教材的基本要求拟定,具体标准执行学院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一般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撰写论文及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其他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提出,经所在系审定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学院关于加强学生德育工作的有关要求,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一般一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和品德鉴定。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因身体条件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诊断证明、体育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身体条件许可的保健体育课,采用适当方式考核并评定成绩;学生因身体条件不能上体育课,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卫生所复诊、本系及体育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在校大学生必须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院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体育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本专业课程学习的情况下,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辅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填写“辅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送开课系、任课教师、教务处备案,成绩合格的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应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结业后的一次补考)。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对考试作弊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及无故缺考者,学习期满后直接作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未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门数的前提下,可参加补考。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二个双休日进行,补考课程的命题与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所开设课程教学时数1/3的、对教师布置的作业(含实验报告等)未完成1/2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要求持相关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学院的考试证件由教务处按规定发放和管理。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原则上学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在系推荐,经转入系考核证实,转入该系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院培养人才的需要,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学校转为高学历层次学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提前批次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必须统一使用教育部制定的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并提供加盖录取学校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手续分别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和每学期期末一个月内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其学费标准和其他费用按规定缴纳。
(四)学生转学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超过1次,休学时间以1年为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按规定到学院财务部门缴清有关费用后方可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户口暂不迁出。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再报考其他院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领取《bet 365亚洲版登陆学生休学申请表》,并填写表中相关内容(如因病休学者,需附医院有关证明和学院卫生所意见),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以上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并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复学的学生,可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办理复学手续后,降级编入原专业。当该专业下一级没有招生时,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并交回休学证明。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表现由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四)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必修课程(指上学期补考不及格连同本学期考试不及格门数)不及格者,应直接予以留级,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二学期末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连同第二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级的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毕业论文、教育实习不及格时,均按一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三十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如学生学有余力,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审核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补考,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
第三十一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最多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5门及以上课程(包括考试、考查)不及格,不再给予补考机会,直接作退学处理(课程不及格门数按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者。
(六)未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留级和退学处理,一般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受理,由学生所在系审查、签署处理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或处理决定文件)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的,应在院内公告。
(二)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或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告知书,并根据已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五)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限期离校。
(六)退学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院不予受理。
(七)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核查实;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一般应由本人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2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请假3—5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批;请假6—15天,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16—30天,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审批。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请假者,须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次请假一个月以上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本学期上课时间1/3者,应令其休学或停学,随下一年级重修。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在籍学生实行考勤,学生考勤工作由各系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
第三十九条 各系和任课教师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组成部分(一般占学业成绩的5%)。该门课缺课超过总学时1/3的学生不得参加期末考试,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由任课教师将缺课超过总学时1/3的学生名单于期末考试前交学生所在系,由各系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八章 学籍预警
第四十条 学院对因学习成绩、考勤纪律等原因导致出现学籍纪律处理苗头或接近留级和退学条件的学生实行学籍预警。学籍预警主要由各系负责实施,教务处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学籍预警分为一般预警、留级预警和退学预警三个等级。
(一)一般预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一般预警:
1.一学期内所学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1门课程不及格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时数达到12学时及以上者(按每天6课时计算)。
3.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4或完成作业量未达到教师布置作业总量1/3者。
4.每学期开学不能如期注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者。
(二)留级预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留级预警:
1.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两门(指上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连同本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门数)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2.学生一次请假接近一个月或一学期请假累计接近本学期上课时间1/3者。
(三)退学预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退学预警:
1.一学期内所学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累计接近两周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接近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因病应休学经学院动员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5.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6.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2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第四十二条 对进入学籍预警范围的学生,各系应在每学期初一个月内、期中或期末对该生进行学籍预警。各系应要求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填写《学籍预警学生登记表》,经学生本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将《学籍预警通知书》下达给学生家长,发挥家庭教育的功能,配合学院共同教育管理好学生。
第四十三条 各系根据学生学籍预警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帮扶工作,对学籍预警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效果评价。对于经学籍预警批评教育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所在系应给予鼓励和表扬,直至解除预警。
第四十四条 对受到二次一般预警者,给予一次留级预警;对受到二次留级预警者,给予留级处理;对受到二次退学预警者,直接给予退学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及证书发放
第四十五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内容,经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申请在结业后一年内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体质健康测试等一次,补考(作)成绩合格者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进行补考(作)者,取消补考资格。经补考(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补考。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最后一学期考试有不及格课程的,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果只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则只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四十九条 对于未取得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发给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毕业证书;已发毕业证书者,学院追回证书,同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并注销其学历信息。
第五十一条 对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学历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院执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